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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民事訴訟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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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 578 條
(刪除)
1.
裁判字號:
28 年渝抗字第 3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28 日
要旨:
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四條之規定,命中止訴訟程序後,認為無中 止之必要時,得依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撤銷中止之裁定。
2.
裁判字號:
廢
28 年抗字第 22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四條之規定,命中止訴訟程序,以離婚之訴及夫 妻同居之訴,法院認當事人有和諧之望者為限,始得為之,若當事人之一 方以他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為原因,提起撤銷婚姻之訴者,法院 不得以他方不能人道之情形非無治癒之望為理由,援用該條規定命中止訴 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