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刪除)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11 月 04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離婚之訴 ,當事人未經聲請調解即行起訴者,依同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四百二十四 條第二項,固視其起訴為調解之聲請,惟第一審法院未行調解程序,仍作 為起訴而已為終局判決者,其調解之欠缺應認為已經補正,當事人不得以 此為上訴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