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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民事訴訟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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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 574 條
(刪除)
1.
裁判字號:
32 年上字第 231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6 月 04 日
要旨:
關於訴訟上自認及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在撤銷婚姻之訴於撤銷婚姻 之原因事實固不適用之,惟法院以此自認或不爭執之情形,供其依自由心 證判斷事實真偽之資料,仍無不可。
2.
裁判字號:
廢
29 年上字第 5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關於訴訟上自認及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在離婚之訴,於離婚之原因 事實不適用之,固為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條第二項所明定。但法院以此 自認或不爭執之情形,為其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之資料,於法要無違 背。
3.
裁判字號:
28 年渝抗字第 3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28 日
要旨:
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四條之規定,命中止訴訟程序後,認為無中 止之必要時,得依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撤銷中止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