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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EN
居間人就其媒介所成立之契約,無為當事人給付或受領給付之權。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指定居間人不得以其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者,居間人有不告知之義務。
居間人不以當事人一方之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時,應就該方當事人由契約所生之義務,自己負履行之責,並得為其受領給付。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