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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預算法 EN
前條核定之分配預算,應即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並將核定情形,通知其主管機關及原編造機關。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各機關分配預算,應遞轉中央主計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