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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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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EN
第 57 條
園區事業依前條向管理局申辦登錄之生產性貨品出區證明簽發章遺失、毀損或人員異動時,應辦理變更登記後始具效力,如擅以其他印章替代,經主管機關查獲者,除該批貨品不准出區外,園區事業須辦妥變更登記手續後,始准其自行簽發出區單證。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
EN
第 56 條
園區事業未具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者,應檢具申請書(附表三)向管理局申辦生產性貨品出區證明簽發章,自行簽發生產性貨品出區證明單;其屬保稅貨品,仍應送請海關核准後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