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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EN
註銷暫時登記,由暫時登記人申請之。但利害關係人檢具暫時登記人之承諾字據或其他證明文件者,亦得申請之。
船舶登記法 (民國 64 年 06 月 05 日 ) EN
因左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式登記者,得為暫時登記。
一、未具備申請登記程序上必要之條件時。
二、預為保留以船舶權利之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為目的之請求權時。
三、請求權附有期限或條件,或有將來始行確定之情形時。
暫時登記得由登記權利人取具登記義務人之承諾字據申請之;不能取具承諾字據者,應聲明事由,並提出證明登記原因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