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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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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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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石油管理法
EN
第 57 條
本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第三十八條規定核准設立之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生產業者,視為已取得酒精汽油、生質柴油與再生油品生產及銷售業務經營之核准。
石油管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38 條
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經營。
依前項規定經核准經營之業者,不適用安全存量及石油基金相關規定。但以石油製品為摻配原料者,該石油製品不在此限。
第一項有關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及銷售業務,其經營申請、資料申報、品質規範、用途限制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