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EN
第 57 條
監獄應商請地方政府機關提供骨灰存放設施處所,以供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死亡受刑人火化後存放骨灰之用。
監獄行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144 條
死亡者之屍體,經依前條相驗並通知後七日內無人請領或無法通知者,得火化之,並存放於骨灰存放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