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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替代役實施條例 EN
替代役役男及相關人員著有功勳者,得依法授予勳章、頒給獎章,或予以獎勵。
依前項及第五十五條規定應予獎勵、懲處之對象、種類、方式與申請救濟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替代役實施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EN
一般替代役役男與第一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違反生活、訓練及勤務管理規定者,視情節輕重,予以罰站、罰勤、禁足、申誡、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
罰站,每次以二小時為限,實施五十分鐘,休息十分鐘。但僅限於訓練及輔導教育期間實施。
罰勤,平日以二小時為限,例假日以八小時為限。
禁足,於例假日實施,每次以二日為限。
申誡、記過,以書面為之。累計申誡三次,以記過一次論;累計記過三次,得予以罰薪,並得施以輔導教育。
罰薪,扣除薪給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以三個月為限。
輔導教育,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實施;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罰站、罰勤、禁足、申誡及記過,由服勤、訓練單位核處;罰薪、輔導教育,由服勤單位提出,報請需用機關核定,並於一週內送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