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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EN
有關婚姻關係之訴訟,經判決確定後,當事人不得援以前依請求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請求所得主張之事實,就同一婚姻關係,提起獨立之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法院未闡明致未為主張。
二、經法院闡明,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而未為主張。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8 月 23 日
要旨:
被上訴人前次對於上訴人提起之離婚之訴,係因未繳納裁判費經第一審法 院認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並非因無理由而被判決駁回,則被上訴人於上 訴人提起同居之訴後,復提起撤銷婚姻之反訴,自不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六十九條限制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