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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憲法訴訟法 EN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如有急迫情形,並得為必要之處分。
憲法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本節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法院及其法官姓名。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應受審查法律位階法規範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
四、聲請判決之理由、應受審查法律位階法規範在裁判上適用之必要性及客觀上形成確信其違憲之法律見解。
五、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