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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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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事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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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 57 條
各種委員會會議關於連署或附議人數,應依本規則所定人數五分之一比例行之。
各種委員會會議得不適用本規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
立法院議事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
第 31 條
除下列情形外,每一委員就同一議題之發言,以一次為限:
一、說明提案之要旨。
二、說明審查報告之要旨。
三、質疑或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