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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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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568 條
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
契約附有停止條件者,於該條件成就前,居間人不得請求報酬。
1.
裁判字號:
58 年台上字第 292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8 年 10 月 02 日
要旨:
媒介居間人固以契約因其媒介而成立時為限,始得請求報酬,但委託人為 避免報酬之支付,故意拒絕訂立該媒介就緒之契約,而再由自己與相對人 訂立同一內容之契約者,依誠實信用原則,仍應支付報酬。又委託人雖得 隨時終止居間契約,然契約之終止,究不應以使居間人喪失報酬請求權為 目的而為之,否則仍應支付報酬。
2.
裁判字號:
49 年台上字第 164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9 年 08 月 20 日
要旨:
居間人於契約因其媒介而成立時,即得請求報酬,其後契約因故解除,於 其所得報酬並無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