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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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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565 條
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40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解釋文:
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所簽訂之保險招攬勞務契約,是否為勞 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六款所稱勞動契約,應視勞務債務人(保險業務員)得 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包含工作時間),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例 如按所招攬之保險收受之保險費為基礎計算其報酬)以為斷,不得逕以保 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為認定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