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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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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EN
第 56-2 條
前條之雇主,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計畫及期間,提報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計畫書。
前項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雇主資格之證明文件。
二、服務提供、收費項目及金額、契約範本等相關規劃。
三、工作人力數額與配置、督導及教育訓練機制規劃。
四、其他多元陪伴照顧服務相關資料。
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計畫書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雇主與外國人應依據核定之計畫書及服務契約內容辦理。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
EN
第 56-1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七款規定之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者,其雇主應為依法設立或登記滿五年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