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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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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EN
第 56 條
申請港內轉載或前條運搬計畫之運搬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未符合第五十一條規定。
二、由主管機關提列為不合作運搬船名單後未滿三年。但因違反第六十一條規定,逾期報送轉載確認書予主管機關者,提列為不合作運搬船名單後未滿一年。
三、違反本條例所處罰鍰尚未繳納完畢。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
EN
第 51 條
轉載鮪延繩釣漁船漁獲物之運搬船,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取得作業許可之我國籍運搬船。
二、列名在國際大西洋鮪類保育委員會(以下簡稱ICCAT)運搬船名單之非我國籍運搬船,且安裝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規格之船位回報器,並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至受託專業機構。
第 55 條
運搬船從事海上轉載,經營者應於海上轉載十五日前,擬具運搬計畫書,並檢具相關資料(如附件十一),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申請日之末日為例假日時,應提前於例假日前一工作日提出。
非我國籍運搬船當年度首次與鮪延繩釣漁船從事港內轉載前,應檢具相關資料(如附件十一),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經主管機關許可之運搬計畫內鮪延繩釣漁船名單有增加時,應於異動三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經許可後,始得與異動之鮪延繩釣漁船從事轉載作業;未依期限申請者,不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