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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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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飛航規則
EN
第 56 條
除第六十四條規定外,目視飛航之航空器,於下列情況時不得在 B 類、C類、D類空域及 E 類地表空域內起飛或降落,或進入前述空域:
一、機場雲幕高低於一千五百呎。
二、地面能見度低於五公里時。
飛航規則
(民國 110 年 03 月 25 日 )
EN
第 64 條
航空器於 B 類、C 類、D 類空域及 E 類地表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特種目視飛航,並經航管單位許可後實施:
一、機場之天氣情況低於目視飛航天氣最低標準,而雲幕高五百呎以上且地面能見度一千五百公尺以上時。
二、機場無氣象報告,而駕駛員報告飛航能見度一千五百公尺以上時。
特種目視飛航航空器應保持不進雲及能目視地面或水面,並應保持一千五百公尺以上之飛航能見度。
在夜間,除航空器具儀器飛航能力,且係實施機場航線訓練外,不得申請特種目視飛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