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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五十條規定應為鋼材或其他同等材料之外部界限,本章未明文規定該界限應具有A級完整性者,得為裝置窗及舷窗而貫穿。該界限各門之材料得採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者。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民國 107 年 01 月 09 日 )
船殼、上層建築、各結構艙壁、各甲板與甲板室應以鋼材或其他同等材料構成。如結構之任何部分為鋁合金時,應符合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A類機艙之冠頂與天罩應符合第十二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