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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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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利法施行細則
EN
第 56 條
本法第八十條所稱堤址至河岸區域,指由堤防建造物與堤外土地相接線起至河槽臨水之邊線為止。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80 條
堤址至河岸區域內栽種之蘆葦、茭草、楊柳或其他草木,有防止風浪之功效者,無論公有、私有,非在防汎期後,不得任意採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