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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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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EN
第 56 條
前條教化之實施,得依類別或個別之方式行之,每日以二小時為限,並得利用電影、音樂等為輔導工具,及聘請有學識德望之人演講。
保安處分執行法
(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
EN
第 55 條
對於受強制工作處分者,應施以教化,灌輸生活知識,啟發國民責任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