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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圖根點選定後應於近處標記點之編號,並繪製點之位置略圖。但因地形特殊致該點之位置略圖無法繪製者,應於該圖中敘明理由。
圖根點需永久保存者,應依國土測繪法第三條第十一款及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之規定,於現場設置明確標示。
國土測繪法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 EN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測繪:指土地之測量及製圖。
二、測量:指以土地為標的,對地表及其上下具空間分布特性之地理資料,進行蒐集、分析、計算、加值、整合、管理等相關之處理。
三、製圖:指依據測量成果,展現地貌、地物或各類自然或人文資料之處理。
四、地圖:指製圖之成品或相關成果。
五、基本測量:指為建立全國統一之測量基準及基本控制點,以作為測繪基礎之測量。
六、測量基準:指實施國土測繪之基本準據,包括大地基準、高程基準、深度基準及重力基準等。
七、參考系統:指依據測量基準,作為基本控制測量參考所訂定之系統,包括坐標系統、高程系統、重力系統及其他相關系統。
八、基本控制測量:指以精密測算點位坐標、高程或其他相關資料,提供測繪作業之依據,並以全國整體控制測量需求為目的之測量。
九、加密控制測量:指以基本控制測量為依據所為之次級控制測量,並以區域性控制測量需求為目的者。
十、應用測量:指基本測量以外,以特定效益為目的所為之測量。
十一、測量標:指辦理測繪業務所設置之控制點;其需永久保存,並於現場設有明確標示者,為永久測量標;保存至測量目的完成之日止者,為臨時測量標。
十二、測繪成果:指依測繪目的所測得之影像、數據、圖籍、資訊及其他相關結果。
十三、基本地形圖:指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基本比例尺測繪之地形圖,包括主要地貌、地物及基本地理資料。
十四、行政區域圖:指包括行政區界、政府所在地及相關地理資料等主題之地圖。
十五、海圖:指以低於最低低潮線之海底地形及水文資料為主題之地圖。
十六、航空測量攝影及遙感探測:指以測繪為目的,運用航空器或衛星為載臺,以攝影機或感測器等器具,對地面獲取影像或其他相關資料之作業。
十七、地名:指地表上特定地點、區域或地理實體之名稱,包括自然地理實體、行政區域、聚落、街道或具有地標意義公共設施。
十八、標準地名:指依本法公告為政府機關統一使用之地名。
十九、測繪業:指依本法經營測繪業務之技師事務所、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
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 (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
本法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於現場設有明確標示者,指測量標標示有點號、等級、點別、測設日期及設置機關,並於測量標基座或相鄰之適當位置設置說明及其罰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