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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自辦市地重劃範圍準用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增設或加寬之八公尺以下巷道,及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增加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重劃會應於重劃分配結果確定後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依法辦理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變更。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01 日 )
重劃區內都市計畫規劃之街廓無法符合重劃分配需要者,得於不妨礙原都市計畫整體規劃及道路系統之前提下,增設或加寬為八公尺以下巷道,並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計算臨街地特別負擔。
前項增設或加寬之巷道,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辦理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變更。
重劃前供公共通行之既成巷道或私設巷道應予保留者,視為增設巷道,並依前二項規定辦理。但該巷道如兼具法定空地性質者,應按重劃前原位置﹑面積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不計算其重劃負擔,並得配合重劃工程同時施工。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 )
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應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計算,扣除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用地及未登記地抵充部分後賸餘面積,未達該範圍土地扣除上開抵充土地後之面積百分之二十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重劃會重新調整擬辦重劃範圍。
依前項規定處理結果,應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仍未達百分之二十者,其不足部分得按下列順序經擬辦重劃範圍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列為共同負擔或由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自行負擔後,核定重劃範圍:
一、提供該範圍其他非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二、經徵得直轄市或縣(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之同意,增加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
都市計畫指定整體開發之地區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應以都市計畫指定整體開發地區為重劃範圍,並得依都市計畫規定或劃定之開發分區辦理市地重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