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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前條之規定,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不適用之。
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4 年 01 月 13 日
要旨:
法院對於羈押監所之人送達文件,不過應囑託監所長官代為送達,而該項 文件仍應由監所長官交與應受送達人收受,始生送達之效力。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法院對於羈押監所之人送達文件,不過應囑託監所長官代為送達,而該項 文件仍應由監所長官交與應受送達人,始生送達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