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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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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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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 56 條
前條之規定,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不適用之。
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1.
裁判字號:
44 年台抗字第 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4 年 01 月 13 日
要旨:
法院對於羈押監所之人送達文件,不過應囑託監所長官代為送達,而該項 文件仍應由監所長官交與應受送達人收受,始生送達之效力。
2.
裁判字號:
廢
18 年抗字第 26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法院對於羈押監所之人送達文件,不過應囑託監所長官代為送達,而該項 文件仍應由監所長官交與應受送達人,始生送達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