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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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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 56 條
除本法第五十九條之三第二項各款之情形外,原判決違背法令而不影響裁判之結果者,不得廢棄。
法官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
EN
第 59-3 條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判決職務法庭之組織不合法。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或參審員參與審判。
三、職務法庭對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代表或辯護。
五、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