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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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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利法施行細則
EN
第 55-2 條
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應酌予補償之種植物或建造物,以合法者為限;第二項所稱尋常洪水位到達地區外緣毗連之土地,指尋常洪水位以上至河川區域線之土地。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79 條
水道沿岸之種植物或建造物,主管機關認為有礙水流者,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限令當事人修改、遷移或拆毀之。但應酌予補償。
前項水道沿岸,係指未建堤防之水道,在尋常洪水位到達地區外緣毗連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