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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四十三條所定未成年子女,限於經審定機關依本法審定給卹者。所定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以國民年金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為準。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 )
公務人員病故、意外死亡或因公死亡且遺有未成年子女者,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另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