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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藥管理法 EN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問屬何人所有,均沒入之:
一、依本法查獲之禁用農藥或偽農藥。
二、依本法查獲之劣農藥。
三、依本法查獲供製造、加工或分裝禁用農藥或第七條第一款偽農藥之器械、原料。
四、違反第十九條、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其農藥、標示、宣傳或廣告具有農藥藥效之物品。
前項沒入物品之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農藥管理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法所稱偽農藥,指農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輸入或仿冒國內外產品。
二、摻雜其他有效成分之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限量基準。
三、抽換國內外產品。
四、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
五、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
依本法規定廢止或撤銷許可證之農藥,中央主管機關得限期命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回收或銷毀該農藥。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列管之農藥,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但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虛偽或誇張之情事。
非本法所稱之農藥,不得為具有農藥藥效之標示、宣傳或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