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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利法施行細則 EN
依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辦理防汛之機關,於防汛期內,每日應將水位通報主管機關;洪水盛漲時,應即將水位分送有關機關,並將設防河段、施工情形、洪水情勢摘要通報主管機關;撤防後,將防汛經過彙報主管機關備查。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辦理防汛機關,於防汛期間,得指揮沿河地方主管機關協助,遇有緊急情形時,地方主管機關應即發動民力,駐堤協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