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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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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EN
第 55 條
本法第五十一條所稱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以已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為限。
前項團體申購非公用不動產時,應先備具事業計畫,指明價款來源,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報請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辦理。
國有財產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
EN
第 51 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福利事業或慈善救濟事業所必需者,得予讓售。
前項讓售,由各該主管機關商請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並徵得審計機關同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