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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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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EN
第 55 條
代保稅工廠加工之廠商未依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者,得停止其代加工案件。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16 日 )
EN
第 49 條
代保稅工廠加工之廠商應設置專區存儲保稅原料及加工品,並應設置帳卡隨時記錄保稅物品之存入、領出及結存數量,以備海關查核。
前項加工廠商已採電腦連線控管保稅物品之存入、領出及結存數量,供監管海關線上查核者,得免設置帳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