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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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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關稅法施行細則
EN
第 55 條
依本法第七十條規定徵收報復關稅,得按下列各款之一採證之:
一、運輸機構或團體提出之事證。
二、我國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之調查或研究報告。
關稅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第 70 條
輸入國家對中華民國輸出之貨物或運輸工具所裝載之貨物,給予差別待遇,使中華民國貨物或運輸工具所裝載之貨物較其他國家在該國市場處於不利情況者,該國輸出之貨物或運輸工具所裝載之貨物,運入中華民國時,除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關稅外,財政部得決定另徵適當之報復關稅。
財政部為前項之決定時,應會商有關機關,並報請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