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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 EN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信託業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信託業不得以信託財產辦理銀行法第五條之二所定授信業務項目。
信託業不得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但以開發為目的之土地信託,依信託契約之約定、經全體受益人同意或受益人會議決議者,不在此限。
前項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經受益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受益人出席,並經出席表決權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