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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地政士法 EN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成立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公會符合本法第三十條規定者,視為已依本法規定完成組織。
本法施行後,其組織與本法規定不相符合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個月內解散,逾期未解散,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許可。
地政士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EN
地政士公會之組織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劃分,分為直轄市公會、縣(市)公會,並得設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地政士公會,以一個為原則。但二個以上之同級公會,其名稱不得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