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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別有規定外,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12 月 20 日
要旨:
(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所謂事實於法院已顯著者,係指 某事實為一般所周知,而推事現時亦知之者而言。 (二)通常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所為之自認,其效力僅及於該共同訴訟人, 而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訴訟物之性質非必須同時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人間一部分人之訴訟行為 ,其效力與其他共同訴訟人無涉,故其中有二三人已與相對人就其訟爭事 項成立和解,而其他共同訴訟人和解未諧時,法院自得就未成立和解各人 之爭執,另予審理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