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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負擔必要債務者,得請求委任人代其清償,未至清償期者,得請求委任人提出相當擔保。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委任人請求賠償。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委任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保證人向債權人代償後,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即移轉於保證 人,因之保證人得就實際代償之數額,向主債務人求償。 (二) 保證人受主債務人之委任而為保證者,對於主債務人即有受任人之 權利,除依一般委任法則,保證人因受任保證而代償之數額,應由 委任之主債務人償還外,並應償還自支出時起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