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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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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EN
第 54-1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第三十二條之指數型基金,為符合指數組成內容而投資有價證券,得不受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限制。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
EN
第 32 條
指數型基金指將基金全部或主要部分資產投資於指數成分證券,以追蹤、模擬、複製標的指數表現。
前項標的指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指數編製者應具有編製指數之專業能力及經驗。
二、指數應對所界定之市場具有代表性。
三、指數成分證券應具備分散性及流通性。
四、指數資訊應充分揭露並易於取得。
五、無違反其他法令規定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