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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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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EN
第 54-1 條
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不訂底價者,得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契約金額或相關費率作為決標條件。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
EN
第 47 條
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訂底價。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
一、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
二、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三、小額採購。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採購,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
小額採購之金額,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但均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