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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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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森林法
EN
第 54 條
毀棄、損壞保安林,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16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2 年 05 月 15 日
解釋文:
強制執行法施行後,強制執行僅得由法院為之。行政官署依法科處之 罰鍰,除依法移送法院辦理外,不得逕就抗不繳納者之財產而為強制執行 。本院院解字第三三零八號解釋,仍應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