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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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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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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 54 條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其土地或建築物之租售價格及區內原有工廠
應負擔之開發建設費用,除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配售社區用地外,由
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審定。
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金之計算,不受土地法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零五條
之限制。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第 79 條
土地所有權狀及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因損壞或滅失請求換給或補給時,依左列之規定:
一、因損壞請求換給者,應提出損壞之原土地所有權狀或原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二、因滅失請求補給者,應敘明滅失原因,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經地政機關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無人就該滅失事實提出異議後補給之。
第 105 條
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及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均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