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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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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54 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應減去之費用,包括改良土地費、工程受益費及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
依前項規定減去之費用,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於土地增值稅繳納前提出工程受益費繳納收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改良土地費用證明書或地政機關發給之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
平均地權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第 36 條
土地增值稅之徵收,應依照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行之。但因繼承而移轉者,不徵土地增值稅。
前項土地漲價總數額,應減去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移轉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在其持有土地期間內,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就其移轉土地部分,准予抵繳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但准予抵繳之總額,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增值稅總額百分之五為限。
前項增繳之地價稅抵繳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