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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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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EN
第 54 條
登記機關接收登記申請書時,除第七十條之五另有規定外,應即收件,並記載收件有關事項於收件簿與登記申請書。
前項收件,應按接收申請之先後編列收件號數,登記機關並應給與申請人收據。
土地登記規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
EN
第 70-5 條
登記機關接收全程網路申請案件時,應即收件;登記機關接收非全程網路申請案件時,應俟書面文件到所後再辦理收件。
依前項規定收件之網路申請土地登記案件,其審查、補正、駁回等辦理程序,依第三章第四節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