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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被保險人死亡當時遺有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當序遺屬存在者,不論當序遺屬是否具備請領資格,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當序遺屬放棄請領者,亦同。
國民年金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 EN
依前條規定受領遺屬年金給付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項所定當序受領遺屬年金對象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當序遺屬於請領後死亡或喪失請領條件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