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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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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
EN
第 54 條
前條之規定,於監事會準用之。
合作社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03 日 )
EN
第 53 條
理事會由主席召集之。
理事會應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理事會主席,由理事互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