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54 條
地方法院依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造具完成備選國民法官補充複選名冊(以下簡稱補充複選名冊)者,應即時依前條所定方式,通知列入補充複選名冊之備選國民法官。
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09 日 )
第 24 條
地方政府依地方法院之通知製作並送交備選國民法官補充初選名冊時,審核小組應儘速完成第三條第二項所定審查,並造具備選國民法官補充複選名冊。
審核小組審查後,就前已列入複選名冊者,應不予列入補充複選名冊。
關於補充複選名冊,除依前二項規定外,準用第四條至前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