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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刪除)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由請求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假處分之裁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 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應於裁定內定相當期間,命債權人向本案 管轄法院聲請就假處分之當否為裁定,若債權人不於期間內為此項聲請者 ,命假處分之法院應依聲請撤銷假處分之裁定,是已足保護債務人之利益 ,不許更對該裁定為抗告,即使該裁定內未定相當期間命債權人向本案管 轄法院聲請就假處分之當否為裁定,亦可向該地方法院聲請另為定此期間 之裁定,仍不得藉此提起抗告。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訴訟繫屬於第三審時,由請求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假處分之裁定者, 債權人聲請就假處分之當否為裁定,應向第一審法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