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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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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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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 535 條
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以裁定酌定之。
前項裁定,得選任管理人及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
EN
第 137 條
假處分裁定,應選任管理人管理系爭物者,於執行時,執行法院應使管理人占有其物。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491 條
民事訴訟法關於左列事項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
一、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
二、共同訴訟。
三、訴訟參加。
四、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
五、訴訟程序之停止。
六、當事人本人之到場。
七、和解。
八、本於捨棄之判決。
九、訴及上訴或抗告之撤回。
十、假扣押、假處分及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