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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以裁定酌定之。
前項裁定,得選任管理人及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9 月 26 日
要旨:
假處分得選任管理人,雖為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明定,惟 選任管理人係屬假處分之方法,有無選任之必要,應由法院於為假處分裁 定時酌定,若法院於為假處分裁定時,認為無此必要未予選任,嗣後即非 當事人所得要求。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假處分應選任管理人時,其管理人人數及選任何人,法院自得酌量定之, 非當事人所得任意指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