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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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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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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 534 條
(刪除)
1.
裁判字號:
廢
29 年聲字第 9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假處分之聲請,除有急迫情形時,得由請求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外 ,由本案管轄法院管轄,此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定有明文,所謂本 案管轄法院,依同法第五百二十九條,準用第五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 以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或訴訟現繫屬之第二審法院為限, 則訴訟繫屬於第三審者,自應以前曾繫屬之第一審法院為其本案管轄法院 。
2.
裁判字號:
28 年渝抗字第 13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3 月 16 日
要旨:
某甲向原法院聲請假處分之時,訴訟正繫屬於原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二十九條準用第五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原法院自屬同法第五百二十 條所稱之本案管轄法院,抗告人竟以原法院准許假處分之裁定,係在本案 之言詞辯論終結後為之,即謂原法院對此聲請已無管轄權,顯非正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