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EN
雇主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或勞保局處以罰鍰或加徵滯納金者,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處分金額;受委託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機構經依第四十五條規定處以罰鍰者,亦同。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 EN
受委託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機構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將勞工退休基金用於非指定之投資運用項目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中央主管機關並應限期令其附加利息歸還。